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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1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公告

  日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区域一(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秦皇岛)于11月20日18时起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0日起,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1日以后,地面湿度逐渐增大,风力减弱,我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区域一(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秦皇岛)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

  现请各市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区域一、区域二于11月20日18时起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各市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响应期间,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每日10时前,请各市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送我办,并在预警解除后2日内将应对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办。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0日起,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1日以后,地面湿度逐渐增大,风力减弱,我市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29号)要求,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于11月20日1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自11月21日起限行2个号,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测11月20日开始,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21日以后,地面湿度逐渐增大,风力减弱,将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2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1月19日2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相关条款。

  5、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频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9〕90号)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各驻企人员要在岗在位,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管控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2801574)。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29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0日起,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衡水市空气质量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衡水市定于2019年11月20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按照《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229号)要求,应急响应期间,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具体减排措施如下:一、公众防护措施(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三)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四)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发布〈2019-2020年衡水市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2019年10月)的通知》(衡气领办〔2019〕339号)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0日起,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1日以后,地面湿度逐渐增大,风力减弱,我市可能出现重度污染过程,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于11月20日18时起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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