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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防控疫情暂不执行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防控疫情的鏖战正在紧要关头,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存在增加交叉感染的概率,不利于疫情防控。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洛阳交警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决定继续暂不执行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机动车尾号限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自2月10日(正月十七),洛阳市城市区范围内,7座(含)以下小型客车继续暂不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相关规定。其他车辆仍按《通告》内相关禁限行规定执行。何时恢复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相关规定,我支队将及时公告提示,请注意关注洛阳交警微博、洛阳交警微信公众号、洛阳警民通微信公众号。

  一、建议减少外出。机动车不限号,不是因为警报解除,而是因为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继续宅!继续宅!继续宅!请大家好好待在家配合工作,不要让无数人的付出功亏一篑。你所谓无聊的家,正是这些人想回却回不去的地方!

  二、确需外出,请积极配合检查。如行至防疫检查点,请戴好口罩,提前减速慢行、关闭车内空调、开启前后排车窗,准备好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若车上人员有发热等症状,请及时告知检验检疫人员,确保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如果遇到防控疫情或者运输生活急需物资的车辆,请主动让行,确保车辆绿色通道畅通。

  三、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物资运输顺畅。洛阳交警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各高速站口的工作实际,在我市连霍高速洛阳站、宁洛高速甘泉河站、涧西站(大张物流)、二广高速伊滨站等各高速下站口设置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防疫、民生物资快速运输通行。

  洛栾快道(不含)以西、振兴路(含)以北、龙凤大道(不含)以东、志远路(含)与新鹏北路交叉口以南、崔周线(含)与杜康大道交叉口以南范围内道路。全面禁止机动车上路行驶。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疫情公务用车;环卫、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专用车辆;殡葬车辆以及经报备的民生物资、疫情救援物资等运输车辆。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外控源头防输入、内断传播防蔓延”的要求,做到“乡乡不通行、村村不通行”,从根本上阻断传染源、切断一切可能的传播途径,保护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汝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8日零时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请广大群众充分理解、积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持有汝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证的机动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急救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新闻采访车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可正常上路行驶。

  二、所有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的公务车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通行。上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行驶证,以备查验。

  三、公职人员上下班使用的车辆需由乡镇或相关委局出具证明,并核定上下班行驶路线,报汝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县纪委监委将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的,严肃问责。

  四、居民如需到县域外上班、打工或因病需外出就医的,凭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相关委局同意后,准予其乘坐的机动车上路外出。

  五、防控期间,伊川的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出县”,确需出县的,外出返伊后,需居家隔离14天。在我县工作并正常返岗人员,凭居住小区物业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含姓名、身份证号、备注车牌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人证统一,方可通行。我县到市区就诊的患者凭就诊病历、收费单据、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方可出入县界。

  六、对违反通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审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予以记3分,处100元罚款。

  根据当前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域内高速、国道、省道之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区及县乡村所有道路),另我县临县、市界的卡点所有车辆(持有省、市、县三级疫情指挥部发放通行证的车辆除外)一律劝返。

  1、禁止范围:所有私家车、货车、面包车、三四轮车(电动车)、新能源汽车、农机车、工程车和未持有《洛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的公务用车。

  2、在公安部门有备案且车身喷涂有供气、供水、供油、供电、环卫、市政、邮政、通讯、银行押运以及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和道路清障等专用车辆。

  3、运送粮油、蔬菜、肉类、水果、饮用水等民生物资的机动车应提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备案,经批准后允许通行;情况紧急的,可电话报备,事后提供证明材料、运送物资图片。

  4、公职人员上下班使用的车辆需由乡镇或相关委局出具证明,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县纪委监委将进行监督。

  5、居民如需到县域外上班、打工或因病需外出就医的,凭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相关委局同意后,准予其乘坐的机动车上路外出。

  对允许上路行驶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含公务用车),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发放《洛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需办理通行证的,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凭单位证明,统一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办理。

  五、望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限行公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路面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等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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