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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禁摩”新政策草案起拟详情

  为了加强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定 审查《哈尔滨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 为了充分促进民主立法,更好地凝聚人民的智慧并建立共识,我们就如何管理摩托车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控制总量 市区内要限”摩”

  规定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二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辆。对摩托车实行控制原则,哈尔滨市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黑A牌照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应当对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登记数量实行分类配额管理,并明确摩托车具体登记数量、配额比例、动态调整方案和登记申请方式。

  设置区域限行 四环区域内禁行

  草案提出,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实施区域限行,除市区号牌中的黑A号段、警用和抢险等公务用途摩托车外,其他号牌摩托车禁止在本市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不含四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道路交通秩序情况对前款禁行区域进行调整,同时可以对市区号牌中黑A号段摩托车的禁行、限行路段进行设置并向社会公告。

  不合格快递摩托车过渡期一年

  第八条﹝快递规定﹞ 快递企业使用三轮摩托车进行配送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

  本规定公布前快递企业已经购置的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注册要求的快递专用三轮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一年。

  有关快递车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禁止摩托车载客

  第九条﹝禁止规定﹞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禁止拼装、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违反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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