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上海市单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公告
2018年4月1日起,公安部139呼吁《灵活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正式执行,新规修改35条,新增17
条。那么新规修改后,市民解决车驾管营业有哪些新变化,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有什么新划定?
驾照消分需要面签而且绑定该车
从3月1日最先 通过自助渠道处置非本人车辆的交通违法必须先实名注册并绑定对应车辆而且只能处置绑
定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
3月1日前若是要处置他人车辆的电子眼违法, 可以直接在交管大厅、各便民服务点的交通违法自助处置
机上举行缴罚。
3月1日后若是还想使用上述方式处置他人车辆的电子眼违法,需要先举行面签,绑定该车后才气处置。
绑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不外通过手机app只允许申请绑定本人名下车辆和一
辆非本人名下车辆,而且还必须是小我私家名下小型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另一种设施是通过交警大队或车管
所窗口,可实现一小我私家最多同时绑定3辆其他人的车辆,一辆车最多同时绑定3个其他人的驾驶证,加上
在交管12123手机app上绑定之后,一小我私家的历史累计绑定其他人车辆不能跨越5辆,加上车主本人,一
辆车最多可绑定4个驾驶证。
新规大部分省市都是从3月1日最先执行,但一部分省市例如成都、深圳、广州、长沙等地推迟到9月1号
执行,详细执行时间还请宽大车主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灵活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新划定
为进一步完善灵活车驾驶人考试和治理制度,优化灵活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议对《灵活车驾驶
证申领和使用划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平安综合服务治理平台
,按划定解决灵活车驾驶证营业。
“互联网交通平安综合服务治理平台信息治理系统数据库尺度和软件天下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平安综合服务治理平台解决灵活车驾驶证营业的,经由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
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添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
、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会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
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会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
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
力到达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
野到达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灵活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划分距音叉50厘米能鉴别声源偏向。有听力障碍但佩带助听装备能够到达以上条件的,
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灵活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效正常。但手指小节残
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
轮汽车准驾车型的灵活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效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损失运动功效的
,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灵活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效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损失运动功效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相符本项第5目划定的,可以申请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灵活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
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效正常,且下肢相符本项第6目划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灵活车驾驶证。”
四、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持有灵活车驾驶证,申请增添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添的准驾
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都会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
汽车、三轮汽车、通俗三轮摩托车、通俗二轮摩托车、轻巧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
电车。”
五、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已持有灵活车驾驶证,申请增添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
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申请增添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
合下列划定:
“(一)申请增添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都会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延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
纪录;
“(二)申请增添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
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延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
“(三)申请增添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都会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
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延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
纪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
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的,可以申请增添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六、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会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职员殒命,负担一致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灵活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打消灵活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申领灵活车驾驶证的人,凭据下列划定向车辆治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栖身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栖身的,可以在栖身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武士(含武警),应当在栖身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职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栖身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添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灵活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添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
八、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增添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划定的证实和所持
灵活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添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
校出具的学籍证实。”
九、在原第二十一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内地住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
《内地住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住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在原第二十一条之后增添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执行小型汽车、小型
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平安辅助装置的自备灵活车,在具备平安驾驶
履历等条件的职员随车指导下,凭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门路、时间学习驾驶技术,凭据第十
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划定申请响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治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划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灵活车驾驶证的人,相符本划定要求的驾驶允许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
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划定直接申请响应准驾车型的灵活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灵活车驾驶证因跨越有用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灵活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实被注销的;
“(三)原灵活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灵活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相符划定被注销的;
“(五)原灵活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灵活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打消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军队灵活车驾驶证跨越有用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灵活车驾驶证跨越有用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划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跨越有用期的灵活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实、凭证齐全、相符法定形式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受理,并按划定审核申
请人的灵活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纪录;属
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划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履历。
“对于相符申请条件的,车辆治理所应当按划定放置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灵活车驾驶证
。
“第二十六条 车辆治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质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
行观察核实。
“观察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实、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观察,申请人不相符申请条件的,不予解决;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日间考试里
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都会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
,其中日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
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日间考试时,应当举行模拟夜间灯光考
试。”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持军队、武装警察军队灵活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
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灵活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
灵活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灵活车驾驶证。”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持境外灵活车驾驶证申请灵活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
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都会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灵活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住民持有境外灵活车驾驶证,取得该灵活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区域延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
,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职员申请的,应当凭据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十四、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车辆治理所应当凭据预约的科场和时间放置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
及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
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预约乐成后可以延续举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均及格后
,申请人可以当日加入科目三平安文明驾驶知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车辆治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放置考试的,可以选择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科场预约考试。
“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天下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接纳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
试。”
十五、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首次申请灵活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添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及格后
,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实(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治理所还应当按划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十六、在原第三十二条之后增添两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园地和道
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划定取得学习驾驶证实。学习驾驶证实的有用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用期内
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用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及格的科目成就作废。
“学习驾驶证实可以接纳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实和电子学习驾驶证实具有一致效力。申
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平安综合服务治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实。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实,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
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职员随车指导下,凭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
定的门路、时间举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职员的,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划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职员以外的其他职员。”
十七、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驾驶技术准考证实”修改为“学习驾驶证实”
。
十八、在原三十七条之后增添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车辆治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天下统一的计
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放置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门路。”
十九、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考试事情的职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颁
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车辆治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目的专职考试员,可以
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职员中设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
监视员等职员负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视职责。”
二十、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羁系职员及科场事情职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事情
纪律,不得为不相符灵活车驾驶允许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及格职员签注及格考试成就,不得削减考
试项目、降低评判尺度或者介入、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介入或者变相介入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二十一、将原第四十条修改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据
内陆考试需求建设科场,配备足够数目的考试车辆。对科场结构、数目不能知足内陆考试需求的,应当
接纳政府购置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科场,并凭据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然招标等程序
确定。
“考试园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装备设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相符相关尺度。考
试园地、考试装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验收及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科场的监视治理,定期开展考试园地、考试车辆、考试装备和科场治理情形的监
督检查。”
二十二、在原第四十一条之前增添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车辆治理所应当在做事大厅、候科场所和
互联网公然各科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设计、预约人数和约考效果等情形,宣布科场结构、考试门路和流
程。考试预约设计应当在考试日期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然。
“车辆治理所应当在候科场所、做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竣事后三日内查询自己
的考试视频资料。”
二十三、将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车辆治理所应当对考试历程举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
历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装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科场秩序,对科场秩序杂乱的
,应当中止考试。考试历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纪录仪纪录监考历程。
“车辆治理所应当确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装备和执法纪录仪纪录的音像资料。确立考试
质量抽查制度,逐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科场秩序杂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
或者不完整的,应当举行观察处置。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实时转达、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十四、将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原第四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车辆治理所应当
凭据考试园地、考试装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目等实际情形,审定每个科场、每个考试员逐日最大考
试量。
“车辆治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园地等情形举行立案。”
二十五、在原第四十五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现科场、考试装备生产销
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介入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窜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科场或者采购该企
业考试装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的“灵活车驾驶
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修改为“灵活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
二十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灵活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治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
治理所申请换证。灵活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管辖区以外栖身的,可以向栖身地车辆治理所申请
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灵活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和灵活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形。
”
二十八、在原第五十四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灵活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
请解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划定的换证、补证营业时
,应当同时凭据第五十八条划定解决。”
二十九、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灵活车驾驶人可以在灵活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其
他地方加入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实。”
三十、将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灵活车驾驶人,应当每年举行一次身体检
查,在记分周期竣事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军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三十一、将原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灵活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治理所应当注销其灵活车
驾驶证:
“(一)殒命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灵活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神经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
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故障平安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灵活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或者历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跨越灵活车驾驶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竣事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
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竣事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灵活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
岁以上,所持灵活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灵活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允许依法被打消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灵活车驾驶证的,应当通告灵活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灵活车驾驶证未跨越二年的,灵活车驾驶人加入门路交通平安执法、律例
和相关知识考试及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灵活车驾驶证,且灵活车驾驶证在有用期内或者跨越有用期不满一年的,
灵活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实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凭据第二十四条划定申请灵活车驾驶证,有门路交通平安违法行
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置纪录的,应当将门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置完毕。”
三十二、在原第六十八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灵活车驾驶人解决降级换证营业后,申请增添被注
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
员殒命负担一致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十三、将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灵活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门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被记满
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凭据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十四、删除原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
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纪录。对相符条件的,在灵活车驾
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响应车型,并转达教育行政部门;不相符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添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
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职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相符划定的灵活车学习驾驶中有门路交通平安违法
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凭据《门路交通平安法执行条例》第二十条划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
员负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凭据第三十九条划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实,由公安机关交
通治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
随车指导职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凭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门路、时间举行的;
“(二)未凭据第三十九条划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
随车指导职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相符划定的灵活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职员以外的其他职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凭据《门路交
通平安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实的;
“(二)学习驾驶证实跨越有用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职员的;
“(四)由不相符划定的职员随车指导的。
“将灵活车交由有前款划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凭据《门路交通平安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予以处罚。”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据有关划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职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相符灵活车驾驶允许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及格职员签注及格考试成就或者核发灵活车驾驶
证的;
“(二)削减考试项目、降低评判尺度或者介入、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相符划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实、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勾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划定侵入灵活车驾驶证治理系统,泄露、窜改、生意系统数据,或者泄露系统密码的;
“(六)介入或者变相介入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职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凭据第五十条第一款划定使用执法纪录仪的,凭据情节轻重,凭据有关划定给予纪律处分
。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响应的处分。”
三十八、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为:“灵活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实的式样、规格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共平安行业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灵活车驾驶证件》执行。”
三十九、在原第八十五条之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实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实是指:
“1、住民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者《暂且住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栖身的内地住民,按
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划定提交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者《临
时住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栖身证实;
“2、现役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实,是《住民身份证》或者《暂且住民身份证》。在未解决《住民身份
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
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元出具的本人住所证实;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住民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住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
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住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
挂号证实;
“4、台湾区域住民的身份证实,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用的《台湾住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实;
“5、华侨的身份证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实;
“6、外国人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用
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实;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职员的身份证实,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职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实记
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灵活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区域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灵活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灵活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添“学习驾驶证实式样”作为附件2,增添“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灵活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的条文、附件序号凭据本决议作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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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转自 华律网交通事故
2019年5月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