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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电商物流治理征求意见 激励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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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京牌讯 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网络平台门路货物运输谋划治理设施(征求意见稿)》,就相关事宜公然征求意见,该设施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生长相关部署要求,健全完善治理制度,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速推进门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生长,交通运输部在系统梳理总结门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平台门路货物运输谋划治理设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网络平台门路货物运输谋划治理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门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生长,规范网络平台门路货物运输谋划活动,维护门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珍爱网络平台门路货物运输谋划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执法法规的划定,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门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谋划,应当遵守本设施。

  本设施所称网络货运谋划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设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署运输服务条约、负担承运人责任,委托现实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门路货物运输谋划者。

  现实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谋划者委托,使用相符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现实从事运输服务的门路货物运输谋划者。

  第三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从事谋划活动,应当遵照自愿、同等、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执法和商业道德,公正介入市场竞争,推行消费者权益珍爱、环境珍爱、知识产权珍爱、网络平安与个人信息珍爱等方面的义务,负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治理部门和社会的监视。

  网络货运治理应当公然、公正、公正、便民。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指导天下网络货运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详细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治理工作。

  第五条 激励网络货运谋划者行使大数据、云盘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手艺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配合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激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 谋划治理

  第六条 激励生长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行使。

  从事网络货运谋划且需要申领门路运输谋划允许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划定,向相符条件的申请人发表《门路运输谋划允许证》,谋划范围为网络货运。

  从事网络货运谋划的,还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设施》等相关执法法规规章的要求,取得增值电信营业谋划允许证或立案证实,并具备其他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第七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划定,确立健全平安生产治理制度,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在允许的谋划范围内从事谋划活动,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相符宽免要求的除外)。

  网络货运谋划者不得运输执法法规规章克制运输、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或者托运人拒绝平安检验的货物。

  第九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对现实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举行审查,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正当有用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正当有用从业资格证。网络货运谋划者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现实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谋划者委托运输不得逾越现实承运人审定的谋划范围。

  第十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组织现实承运人从事门路货物运输服务,谋划行为应相符条约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现实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互联网平台应接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系统,并根据相关手艺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包罗现实承运人、车辆、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输起讫点、收发货时间、货类货重、运输用度、路桥通行费发票信息等。

  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接纳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充实保障托运人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根据《零担货物门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举行检验挂号,督促现实承运人执行平安检验制度,对货物举行平安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如实纪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增强对现实承运人运输平安、服务质量的治理,确立对现实承运人的服务评价系统,公示服务评价效果。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确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举报投诉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纪录现实承运人、托运人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信息内容,包罗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网上买卖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保留时间自买卖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执法法规规章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十七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平安有关划定。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当接纳有用措施增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治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营业。

  第三章 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手艺规范的要求确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谋划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谋划者信息平台的有用对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部网络货运谋划信息交互系统,并与同级税务等部门确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应行使省级网络货运谋划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谋划者谋划行为举行信息化监测,监测效果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

  网络货运谋划者应遵守国家税收等有关执法法规的划定,经有关部门核实,谋划者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应努力配合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现实承运人有违反门路运输执法法规规章划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根据《公路平安珍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相关划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对现实承运人依法执行监视检查时,发现网络货运谋划者有违反门路运输执法法规规章划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货运谋划者违反门路运输执法法规规章及本设施相关划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门路运输监视治理职责的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划定,可以将其违法证据先行挂号保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确立网络货运谋划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谋划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效果、处罚纪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四条 激励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确立网络货运谋划失约当事人名单制度,指导网络货运谋划者和现实承运人增强自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设施对网络货运谋划未作划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公路平安珍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及相关执法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设施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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