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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生安全的颁布。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某些地方,特别是在某些农村地区,儿童的上学时间越来越长,上下学的交通风险也在增加。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了许多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亡。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非常关注,整个社会都在密切关注。尽快制定和颁布校车安全管理的特殊法规,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校车上下学学生的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 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法规,将校车安全纳入法律轨道。起草部门认真研究了现行法规及其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并将一些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定纳入法规草案。此外,起草部门还收集了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法规作为参考,先后举行了十次专题讨论会,直接听取了省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21个和45个县(市)的意见。 ,一些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的校车负责人和校长,学生监护人,公安交警,公交车司机,对草案进行了几处重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进行研究,探讨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完成进一步修改后,形成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来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条例》采纳公众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条例》中的重点内容

  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

  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链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链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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