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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个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4月24日从湖北宜昌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湖北首个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宜昌是三峡工程所在地,有“三峡门户”之称。近年来,宜昌市销售和通行的两轮电动车总量突破48万台,其中主城区超过17万台,且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电动车无牌、违法行驶现象突出,随之带来的各类事故也呈现频发趋势,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

  《条例》设置了专章规范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内容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标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进行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据介绍,自2019年5月1日起,禁止未列入《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新增不合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逐步减少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数量,直至彻底淘汰。

  《条例》规定,在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年5月1日至7月31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5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号牌,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

  根据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和实施限期退出制度。对已经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联合宜昌市电动车行业协会在主城区设立33个上牌点,各县市区也将同步设立上牌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此外还将从电动自行车规划行车路线、划定停车场所、规范充电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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